關于印發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規范風險補償基金設立、使用、補充、退出操作,確保風險補償基金能夠持續有效合規運作,發揮最大效應,根據《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實施方案(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實施方案(2018年修訂)補充條款》等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風險補償基金,是指呂梁市、縣兩級政府、承貸主體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農發行向呂梁市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入庫主體融資、貸款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貸款是指農發行向呂梁市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入庫企業發放的用于發展產業并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具有扶貧帶動作用的政策性貸款。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目標。力爭在“十三五”末,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籌集規模不低于5億元,農發行按照全市補償基金總額的5-10倍給予信貸支持。
第五條 原則和運作模式。風險補償基金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專項管理、聯合監督、風險可控”的原則,真正實現“政府增信、聯盟保障、專家把關、保險托底、全鏈條支持、全過程管理,銀行增貸、企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管理體系和運作模式。
第二章 基金補償對象、用途
第六條 基金補償對象。呂梁市轄區內納入補償基金項目庫管理的產業扶貧貸款客戶,包括新增貸款客戶和存量貸款客戶。補償對象分為三類:一類是由縣級政府搭建的用于當地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符合條件統貸統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二類是符合農發行貸款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三類是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對規范且符合農發行政策規定、資質較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當予以試點支持。
第七條 補償基金用途。主要用于農發行向呂梁市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入庫主體發放的貸款出現風險時按規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需求。
第三章 基金操作流程
第八條 基金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貸主體共同出資設立。
(一)申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產業扶貧解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產業扶貧企業數量、企業貸款需求,結合自身財力向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補償基金出資額度,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市、區)申報情況提出市財政配套出資計劃。
(二)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區)補償基金出資申報情況和市財政補償基金配套出資計劃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提交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審定,將審定后的出資結果通知市財政局。
(三)設立。市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出資結果通知縣(市、區)按規定程序籌集出資基金并上繳至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縣(市、區)出資基金和按規定程序籌集的市級配套出資基金一并撥付至市農業農村局在市農發行設立的風險基金賬戶。承貸企業按規定將出資資金交納該賬戶。
第九條 基金使用。承貸主體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農發行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貸款協議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情況發生后,可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協調產業聯盟(聯合會)充分發揮其行業互助協同管理作用進行代償,或按照產業聯盟(聯合會)保證、保險支持協議等約定,最大限度地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無果或代償后不足部分啟動基金償還程序。
(一)根據各縣(市、區)實際補償需求,統籌使用市級補償基金,調劑解決縣(市、區)補償不平衡的問題。
(二)風險補償基金使用具體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并與市農發行簽訂《呂梁市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使用監管協議》,行使相關職責。
(三)承貸主體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農發行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貸款協議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情況發生5個工作日內,啟動風險補償基金使用程序。風險補償基金使用程序如下:
1.補償程序啟動后,農發行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按程序報請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書面通知農發行,啟動資金償還手續。
2.對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先由補償基金按貸款到期額的80%進行代償(首先使用承貸主體出資部分)。剩余部分,通過依法處置企業應抵盡抵的資產和法人及主要股東的個人財產進行代償。
3.對符合條件的統貸統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補償基金過渡性代償農發行貸款本息,隨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發行共同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償企業追繳代償資金。
4.在處置企業應抵盡抵的資產和法人及主要股東的個人財產代償銀行貸款本息后,剩余資產收入補充風險補償基金,并應存入風險補償基金賬戶。
第十條 基金補充。風險補償基金對貸款代償后,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在次年6月底前將基金缺口補充到位,存入風險補償基金賬戶。
第十一條 基金退出。風險補償基金繳入專戶后,信貸資金投放額度兩年之內達不到補償基金投放最低預期目標時,繳存的政府補償基金同比例退出。承貸主體出資的補償基金在其償還貸款本息并提出退還申請后退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補償基金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風險補償基金運作協調的管理機構,審核并提出風險補償基金損失及辦理償付意見,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部門職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全過程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風險補償基金按貸款進度依約合規使用,使用風險補償基金代償時要規范辦理資金轉賬和貸款償還各項手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缺口補充、收回退出;市農發行主要負責風險補償基金賬戶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約束機制
(一)風險補償基金對貸款代償后,出現風險補償基金未按約定原則代償或出資比例低于60%未按時足額補充缺口的情況,應全面暫停此項業務。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考核信貸資金投放額度,兩年之內仍達不到補償基金投放預期目標的,原則上繳存的補償基金同比例收回。
(三)充分發揮產業聯盟(聯合會)的作用,風險發生后與政府一同承擔80%的風險(原則上政府與產業聯盟比例為6:4,上限為聯盟成員交納的風險補償基金,其余由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承擔)。
第十四條 賬戶管理
(一)呂梁市農業農村局在市農發行開立專門的風險補償基金款項賬戶,用于核算風險補償基金的匯集、使用、補充、退出等。
(二)市農發行對風險補償基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并協調配合辦理風險補償基金有關手續及各項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風險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二)審計、財政部門要對風險補償基金監督檢查。對風險補償基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相應修改,并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